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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鸿智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8-28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
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4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 1 名其
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 2 人或 2 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
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受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1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
反对、弃权。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
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