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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鸿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8-28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
他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信
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
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
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
经历应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
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
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
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
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 发生重大债务、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
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3.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8.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4.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5.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16.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要求的除外);
    17. 对外提供担保;
    18.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9.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受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22.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23.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4.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5.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
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
情况:
    (一)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大幅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
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
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应当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
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等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会议
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
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
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
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可能对公司
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北交所申请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
者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
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
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
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告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公司如发现有重大错误或
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公告。原
已披露的公告不做撤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公告,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公告的,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披露文件。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
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北交所。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五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
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
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其他相
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