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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2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由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
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
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用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
司董事会立即采取追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