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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常辅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1-29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8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若有)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
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交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
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