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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常辅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9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2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
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职或未推举召集人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四)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五)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北交所”)所退市、申
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