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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常辅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11-29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9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
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
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
致行动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
服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所持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北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交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北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
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申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按照北交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若有)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
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上述报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中,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
(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
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
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北交
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
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
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
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