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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常辅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11-29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7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下称“审计
部”)。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
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诚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活动,以便能
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
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二)职业的审慎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必须证据充分,有据可
依,不允许出现主观臆断之词或任何无依据的推论;严格执行审计制度的各
项规定,在审计过程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必须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地沟通。
    (三)监督与服务原则:审计监督是审计的重要职责,同时注重服务意
识,通过提供审计咨询方式,协助各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经
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四)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确认,必须充分考虑“成本—
—效益”原则,避免出现控制成本与效益不匹配的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
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
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置适当的内部
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
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单独编制后列入公司本部费用预
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守则
     (一)依法审计: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监
督权。
     (二)忠于职守: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对本
职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
在做出审计结论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廉洁奉公:审计人员应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谦虚谨慎,遵纪
守法,自觉抵制和揭露腐败行为,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形象。审计人员如果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害冲突,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回避。不得
擅自接受承包商或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
     (五)保守秘密:依据法律及公司政策的规定,审计人员有接触与审计
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到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等)的权
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积极进取:审计人员应当刻苦钻研,勇于探索,保持和提高专业
胜任 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审计部
的内部管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范围和相关安排,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
被审计单位整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
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经营行为、经营绩效
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主要职责及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的情况;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度、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五)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可靠性;
   (六)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以及风险识别和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
有效性;
   (七)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八)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制度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九)下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外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外部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求审计的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牵头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本公司审计检查的
协调工作。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请外部审计师并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外
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参加。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
资料、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
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调阅和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文件、会
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
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
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
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在本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
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或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管理层予以制止。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活动的主要方式有: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
控与风险管理评价、专题调研、内部控制验证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
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
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
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
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终结后 10 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
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5 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
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
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
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
报;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
批;
   (七)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
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 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
面申诉。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
   (八)内部审计部门同经营管理、人事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连
同审计报告抄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发送至被审计单
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
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
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应当及时
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
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定
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
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管理需要
和审计资源,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应当
与其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与本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本
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审计监督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审计
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协
助工作,但事先应当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发现确认书、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
行复核。

                       第七章   审计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存在以下情况
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相应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