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证券代码:871478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Ning Xia Ju Neng Robotics Co.,Ltd.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 296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通知发 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 用本条内容。 5、作为发行人董事,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7、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 限售手续。 8、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 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 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 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作为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通知发 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 用本条内容。 6、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 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 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 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 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 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后,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同时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 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暂停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 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因违反承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承诺启动增持或未按稳 定股价承诺执行的,公司将暂停支付控股股东相应的分红、薪酬,直至公司控 股股东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公司负有义务增持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启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承诺执行的,公司将 暂停支付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报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承 诺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公司有权将本人 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薪酬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 形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薪酬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取消后将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 关联交易,继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 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对于存在避免或者取消可能、且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交易,降低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未来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如有)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2、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 度及透明度。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公司尽量减少和规范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或本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避免与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将遵守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关联 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避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必要时提议由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 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 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 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 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 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 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 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本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 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 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本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 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 积极筹资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 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章程(草案)》”),建立健全了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公司承诺 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 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 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 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对本 人作出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 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 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 不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 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服务,未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 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服务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三、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 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服务,不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服务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 四、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 品/服务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服务和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服务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服务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服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服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服务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 照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 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审计和审核并发表相应意见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和信审字(2022)第 000433 号)、2022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和信审字(2022)第 001083 号)、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审字 (2023)第 000586 号)、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3)第 000003 号)、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2)第 000482 号)、前期差错更正 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2)第 00014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信专字 (2023)第 000195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信专字(2023) 第 000197 号)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和信专字(2023)第 000196 号)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发行人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0YCA20094)、2020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1YCAA20051)以 及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2)第 000149 号)无矛盾之处。本所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巨能股份)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报送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报送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5.50 元/股,超过历史发行价格的 1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 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 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公司所处的智能装备行业需求持续增加, 良好的市场前景吸引国际知名企业在国内加快布局,同时国内厂商也在加大技 术、产品方面的投入,相关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若公司不 能保持持续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提高核心 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核心零部件依赖外资品牌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零部件(如关节机器人本体)存在依赖外资品牌商的 情况。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或新冠疫情复发,可能导致公司采购外资品牌核心 零部件受到限制,或核心零部件出现供应短缺、质量瑕疵、供应商合作终止等 情况,可能导致公司相关核心零部件短缺、成本价格波动、产品性能下降等问 题,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 3、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相 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4,941.34 万 元、5,195.25 万元和 11,011.2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61%、16.82% 和 44.55%。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 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款项 无法及时收回甚至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资金周 转等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转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账面价值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457.86 万元、12,151.94 万元和 5,584.30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30.14%、39.34%和 22.60%。公司 的自动化生产线业务,具有非标定制、合同金额较大、工期较长等特点,可能 因客户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或公司产品最终未达到客户的技术指标要求,导致 合同变更甚至终止,造成公司资产的损失,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合 并 ) 分 别 为 76.71% 、 73.03% 和 58.77%,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所处行业对流动资金需求 较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流动资金需求增加,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特 征及公司实际情况。若未来公司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甚至下滑,导致经营性现金 流入减少,或者难以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将对公司资金链产生 一定压力,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政府补助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政府补助 1,001.47 1,049.57 2,525.63 利润总额 3,434.83 3,495.87 3,615.53 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29.16% 30.02% 69.85%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比例较高,主要是公司所处的机 器人与智能制造业为国家大力鼓励和扶持的行业,因此享受产业政策支持较多。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或政府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并掌握了一系 列核心技术。公司长期以来较为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为避免核心技术泄 密,公司与核心人员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同时,还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72 项,实用新型专利 122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软件著作权 71 项。该等无形资 产对公司业务经营发挥作用,如果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等形成的知识产权受到 侵害,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 发展趋势及公司研发优势做出。尽管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 的必要性分析及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的审慎测算,确认公司募投项目前景和 收益良好,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若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态势、产业政策、 项目进度、经营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 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募投项目可能存在无法按计划顺利实 施或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9、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6.69%、39.86%和 28.18%,维持 在较高水平。智能制造装备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下游应用广泛,在不同 细分领域存在新进机会与挑战。公司在开拓新行业新客户,尤其是具有战略意 义的高端客户时,通常会在价格上给予适当让利,可能造成该部分项目的毛利 率偏低。另外,受制于非标产品特性,不同行业不同客户对产品功能、自动化 程度的要求均不相同,相应产品配置差异较大。对于首次定制且工艺复杂、技 术难度大的项目磨合和验证成本较高,通常需要较高的投入。因此,公司将面 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或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宁夏巨能机器 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697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5 月 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65 号),主要内容 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 票简称为“巨能股份”,股票代码为“87147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 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三)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四)证券代码:87147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479,097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6,479,097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3,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800,00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8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3,679,097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6,679,097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0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0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二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 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 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 5.50 元/股,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347.9097 万元,发行后 公司股份总数 73,479,097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市值为 4.04 亿 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 4 亿元。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和信审字(2023) 第 000586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营业 收入分别为 2.09 亿元、2.74 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为 2.42 亿元,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31.14%,不低于 30%;2022 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091.50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发 行条件:“(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 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正。”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 XIA JU NENG ROBOTIC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3,479,097 元 法定代表人 孙文靖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8 年 6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22 日 住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 296 号 研发、生产及销售机器人自动化装置及物流系统;承接机械零配 经营范围 件的来料加工;普通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以机器人及相关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 方案的供应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以各类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 主营业务 自动化辅助单元和智能工厂管理软件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 方案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750021 电话 0951-5195400 传真 0951-5195389 互联网网址 www.jnrobot.com.cn 电子邮箱 mahui@jnrs.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麻辉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951-51954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文靖、宋明安、 李志博、孙洁、麻辉、同彦恒、党桂玲、王玉婷、刘学平。 1 、 孙 文 靖 , 男 , 1943 年 1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401031943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67 年 8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机械铸造专业;1967 年 9 月 至 1970 年 9 月,供职于沈阳中捷友谊厂,担任技术员;1970 年 10 月至 1986 年 10 月,供职于长城机床铸造厂,历任技术员、施工组长、技术副主任、生产副 厂长、厂长;1986 年 11 月至 1994 年 7 月,供职于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担任 厂长;1994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供职于宁夏长城须崎机床铸造有限公司, 担任总经理、董事长,并兼任中国铸造协会副会长;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3 月, 供职于宁夏长城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5 月更名为宁夏共享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兼任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并兼 任中国铸造协会副会长;2005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供职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 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担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供职于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2 年 3 月至今,任宁夏春雨、宁 夏夏花、宁夏秋实、宁夏冬雪执行事务合伙人。 2 、 李 志 博 , 男 , 1975 年 7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1010319750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 交通大学,材料形成与控制工程专业;1999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供职于宁夏 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历任钣金涂装工厂厂长、机械加工工厂厂长;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供职于公司,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3 、 孙 洁 , 男 , 1972 年 1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401031972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在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2013 年 2 月荣 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1997 年 7 月至 2006 年 8 月,供职 于银川昊昱源物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13 年 11 月,供职 于宁夏西湖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供职 于巨能有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 有限,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4 、 宋 明 安 , 男 , 1974 年 2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4201111974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机械工程师。1996 年 6 月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11 月,供职于宁夏长城须崎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历任设计员、ISO9000 贯标审核 员、加工工厂厂长助理;199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供职于宁夏小巨人机床 有限公司,历任生产管理科科长、生产部副部长、生产部部长;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 供职于公司,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工程 师。 5 、 麻 辉 , 男 , 1980 年 6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104041980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 师。2008 年 12 月毕业于宁夏大学,并于 2015 年 6 月取得电子科技大学工程硕 士学位;1999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供职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历任技 术服务工程师、品质保证科科长;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 历任营业部部长、质量部部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供职于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6 、 同 彦 恒 , 男 , 1979 年 9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103261979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机械工程师。1999 年 2 月至 2011 年 1 月,供职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历任装配科总装班长、装 配工厂技术科科长;2011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历任生产部 部长、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供职于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营业一部部长。 7 、 党 桂 玲 , 女 , 1976 年 5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401041976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998 年 6 月毕业于宁夏大学,日语专业;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供职于 宁夏海外旅行社,历任计调员、外联部经理;2001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供职 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担任工会主席、人事部部长;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巨能有限,历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 2016 年 6 月至今,供职于公司,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2022 年 5 月至今,任蓝杰公司监事。 8 、 王 玉 婷 , 女 , 1966 年 6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401031966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1987 年 7 月毕业于宁夏农学院;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供职于宁夏长城 机器制造厂,历任财务部出纳、会计;1998 年 11 月至 1999 年 5 月,供职于宁 夏长城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会计;1999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供 职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部长;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5 月, 供职于巨能有限,历任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2016 年 6 月至今,供职于公司, 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蓝杰公司监事。 9 、 刘 学 平 , 男 , 1976 年 10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6402211976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9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 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1999 年 8 月至 2012 年 5 月,供职于宁夏 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担任营业部副部长;2012 年 6 月至 2016 年 5 月,供职于 巨能有限,历任技术营业部部长、总工程师;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供 职于公司,任公司总工程师;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技术员,兼职宁夏工 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刘学平 王玉婷 同彦恒 宋明安 孙文靖 孙洁 李志博 党桂玲 麻辉 1.28% 1.60% 1.60% 2.56% 18.30% 6.39% 2.56% 1.60% 1.60% 合计持有0.4818% 宁夏春雨企 宁夏夏花企 宁夏秋实企 宁夏冬雪企 宁夏共享集 一致行动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团股份有限 人合计持 其他股东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公司 有37.48% 合伙) 合伙) 合伙) 合伙) 24.12% 1.19% 1.95% 0.63% 0.96% 33.67%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宁夏卡巴斯设备有限公 芜湖巨能机器人科技有 银川蓝杰机床附件有限 司 限公司 公司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刘学平 王玉婷 同彦恒 宋明安 孙文靖 孙洁 李志博 党桂玲 麻辉 1.23% 1.54% 1.54% 2.46% 17.58% 6.14% 2.46% 1.54% 1.54% 合计持有0.4818% 宁夏春雨企 宁夏夏花企 宁夏秋实企 宁夏冬雪企 宁夏共享集 一致行动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团股份有限 人合计持 其他股东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公司 有36.01% 合伙) 合伙) 合伙) 合伙) 23.18% 1.14% 1.87% 0.61% 0.93% 36.27%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宁夏卡巴斯设备有限公 芜湖巨能机器人科技有 银川蓝杰机床附件有限 司 限公司 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持股数量 姓名 持股方式 职务 任职期间 (股) 直接持股 13,448,279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孙文靖 董事长 间接持股 104,000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李志博 直接持股 1,878,744 董事、总经理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宋明安 直接持股 1,878,744 董事、总工程师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罗永建 直接持股 0 董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杨军 直接持股 0 董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党桂玲 直接持股 1,174,215 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李维军 直接持股 199,160 监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邓佳 直接持股 0 监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孙洁 直接持股 4,696,857 副总经理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李家林 直接持股 438,152 副总经理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马杰 直接持股 199,160 副总经理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王玉婷 直接持股 1,174,215 财务总监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麻辉 直接持股 1,174,215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张晓凤 直接持股 0 独立董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薛爱萍 直接持股 0 独立董事 2025 年 6 月 10 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巨能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巨能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巨能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巨能股份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若巨能股 份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宁夏共享集团股 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 发行人第一大股 17,725,240 33.14% 17,725,240 24.12% 17,725,240 23.18% 份有限公司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巨能股份上市后,本 东 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 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 承诺。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控股股东、实际 孙文靖 13,448,279 25.15% 13,448,279 18.30% 13,448,279 17.58%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控制人、董事长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控股股东、实际 孙洁 4,696,857 8.78% 4,696,857 6.39% 4,696,857 6.14%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控制人、副总经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理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控股股东、实际 李志博 1,878,744 3.51% 1,878,744 2.56% 1,878,744 2.46%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宋明安 1,878,744 3.51% 1,878,744 2.56% 1,878,744 2.46% 控制人、董事、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总工程师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夏花企业管 1,430,000 2.67% 1,430,000 1.95% 1,430,000 1.87%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理合伙企业(有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麻辉 1,174,215 2.20% 1,174,215 1.60% 1,174,215 1.54% 控制人、副总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理、董事会秘书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控股股东、实际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王玉婷 1,174,215 2.20% 1,174,215 1.60% 1,174,215 1.54% 控制人、财务总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控股股东、实际 同彦恒 1,174,215 2.20% 1,174,215 1.60% 1,174,215 1.54%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控制人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 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控股股东、实际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控制人、监事会 党桂玲 1,174,215 2.20% 1,174,215 1.60% 1,174,215 1.54%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主席、职工代表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控股股东、实际 刘学平 939,365 1.76% 939,365 1.28% 939,365 1.23%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 控制人 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 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春雨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871,000 1.63% 871,000 1.19% 871,000 1.14%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限合伙)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宁夏冬雪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709,000 1.33% 709,000 0.96% 709,000 0.93%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限合伙) 宋凯鑫 657,228 1.23% 657,228 0.89% 657,228 0.8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孙士家 527,774 0.99% 527,774 0.72% 527,774 0.69%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宁夏秋实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465,000 0.87% 465,000 0.63% 465,000 0.61%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李家林 438,152 0.82% 438,152 0.60% 438,152 0.57%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副总经理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马洪涛 328,614 0.61% 328,614 0.45% 328,614 0.43%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史秀林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周文龙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李维军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监事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车延明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白麒麟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鲍鲁海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陈睿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玉生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马杰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副总经理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丁建龙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朝阳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董德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跃武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郭小刚 199,160 0.37% 199,160 0.2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开源证券股份有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200,000 0.27% 720,000 0.9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限公司 配售对象 深圳天泰投资管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0 0.00% 800,000 1.0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理有限公司 配售对象 南京盛泉恒元投 资有限公司(代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0 0.00% 600,000 0.7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盛泉恒元多策 配售对象 略量化对冲 1 号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基金”) 共青城汇美盈创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代“汇美益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0 0.00% 540,000 0.7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佳精选三号私募 配售对象 股权投资基 金”) 共青城汇美盈创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代“汇美益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0 0.00% 540,000 0.7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佳精选五号私募 配售对象 股权投资基 金”) 小计 53,479,097 100.00% 53,679,097 73.05% 56,679,097 74.11%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0 0.00% 19,800,000 26.95% 19,800,000 25.89% 合计 53,479,097 100.00% 73,479,097 100.00% 76,479,097 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 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自巨能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 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也不 由巨能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巨能股份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若巨能股份 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 1 17,725,240 24.12% 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 限公司 自愿限售手续。4、若巨能股份上市后,本公司发生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 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 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2 孙文靖 13,448,279 18.30%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3 孙洁 4,696,857 6.39%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4 宋明安 1,878,744 2.56%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5 李志博 1,878,744 2.56%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宁夏夏花企业管理合 6 1,430,000 1.95%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7 王玉婷 1,174,215 1.60%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8 同彦恒 1,174,215 1.60%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 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 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9 党桂玲 1,174,215 1.60%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0 麻辉 1,174,215 1.60%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合计 45,754,724 62.27%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自巨能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宁夏共享集团股 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1 17,725,240 23.18% 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巨能股份 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巨能股份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巨能股份的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3、若巨能股份上市后发生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 巨能股份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 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巨能股份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2 孙文靖 13,448,279 17.58%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孙洁 4,696,857 6.14%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4 宋明安 1,878,744 2.46%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5 李志博 1,878,744 2.46%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 宁夏夏花企业管 1,430,000 1.87%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7 王玉婷 1,174,215 1.54%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8 同彦恒 1,174,215 1.54%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 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9 党桂玲 1,174,215 1.54%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0 麻辉 1,174,215 1.54%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合计 45,754,724 59.83%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00.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00.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2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6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 股收益为 0.35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07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3.16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000,000.00 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宁夏巨能机器 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已收到主承销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扣除未支付部分保荐费(不含增值税)及承销费 (不含增值税)之和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100,377,358.49 元。公司本次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1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4,941,189.14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058,810.86 元,其 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75,058,810.86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 费用总 额 为 14,941,189.14 元 ( 行使超额 配售选 择权 之前); 14,945,596.06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 、 保 荐 承 销 费 用 : 10,660,377.35 元 (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行 使 前 ); 10,660,377.35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075,471.70 元; 3、律师费:1,273,584.91 元; 4、信息披露费:783,018.87 元; 5、发行手续费:26,406.21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813.13 元(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6、其他费用:122,330.10 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最终发行结 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5,058,810.86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11,554,403.94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开源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30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980.00 万股,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9.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 份数量的 86.09%。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300.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扩大至 7,647.909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 行后总股本的 30.0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开源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 1 106071277194 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族自治区分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张冯苗、郑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 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资料和授权 资料。如指定授权人存在变更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应通过书面方式正式通知乙 方,并提供变更授权人的身份资料和授权资料。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 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刚 保荐代表人 张冯苗、郑媛 项目协办人 刘芳名 项目其他成员 李凤伟、徐坤、方淯璟、徐伟涛、喻涛、胡吉阳 联系电话 029-88365835 传真 029-88365835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开源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 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巨能股份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