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300.00 万股, 由此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300.00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7,347.9097 万股增加至 7,647.909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0.0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源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 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 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巨能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300.00 万股股票, 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登记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代“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 1 号基金”)、共青城汇 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青城汇 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五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票账户 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2023 年 5 月 12 日)起锁定 6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将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发行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和信 验字(2023)第 000030 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限售期限 备注 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巨能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巨能股份回购该 部分股份。2、若因巨能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若巨能股份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 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第一大 17,725,240 33.14% 17,725,240 23.18% 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 司 股东 限售手续。4、若巨能股份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控股股东、实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孙文靖 13,448,279 25.15% 13,448,279 17.58% 际控制人、董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事长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控股股东、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孙洁 4,696,857 8.78% 4,696,857 6.14% 际控制人、副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总经理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控股股东、实 李志博 1,878,744 3.51% 1,878,744 2.46%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际控制人、董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事、总经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控股股东、实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宋明安 1,878,744 3.51% 1,878,744 2.46% 际控制人、董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事、总工程师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夏花企业管理合伙企 1,430,000 2.67% 1,430,000 1.87%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控股股东、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际控制人、副 麻辉 1,174,215 2.20% 1,174,215 1.54%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总经理、董事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会秘书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控股股东、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王玉婷 1,174,215 2.20% 1,174,215 1.54% 际控制人、财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务总监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控股股东、实 同彦恒 1,174,215 2.20% 1,174,215 1.54%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际控制人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 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控股股东、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际控制人、监 党桂玲 1,174,215 2.20% 1,174,215 1.54%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事会主席、职 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工代表监事 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 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控股股东、实 刘学平 939,365 1.76% 939,365 1.23%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际控制人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 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春雨企业管理合伙企 871,000 1.63% 871,000 1.14%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业(有限合伙) 宁夏冬雪企业管理合伙企 709,000 1.33% 709,000 0.93%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业(有限合伙) 宋凯鑫 657,228 1.23% 657,228 0.8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孙士家 527,774 0.99% 527,774 0.69%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宁夏秋实企业管理合伙企 465,000 0.87% 465,000 0.61% 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限售 60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李家林 438,152 0.82% 438,152 0.57%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副总经理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马洪涛 328,614 0.61% 328,614 0.43%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史秀林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周文龙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李维军 199,160 0.37% 199,160 0.26% 监事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延明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白麒麟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鲍鲁海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陈睿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玉生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马杰 199,160 0.37% 199,160 0.26% 副总经理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建龙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朝阳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董德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刘跃武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郭小刚 199,160 0.37% 199,160 0.26% 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自愿限售股东 本次发行的战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720,000 0.9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略配售对象 深圳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800,000 1.0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司 略配售对象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 司(代“盛泉恒元多策略 0 0.00% 600,000 0.7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略配售对象 量化对冲 1 号基金”)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40,000 0.7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略配售对象 金”)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40,000 0.7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精选五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略配售对象 金”) 小计 53,479,097 100.00% 56,679,097 74.11%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0 0.00% 19,800,000 25.89% 合计 53,479,097 100.00% 76,479,097 100.00% 特此公告。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签章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