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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巨能股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0-2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
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资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宁夏巨能机器
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3〕697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3 年 5 月 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65 号),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5.50 元/股,发行股数 2,3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后),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6,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
额 14,945,596.0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554,403.94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出具了和信验字(2023)第 000018 号和和信验字(2023)第 000030 号验资报
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发行前,公司预计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945,596.06 元
(不含增值税),最终发行后实际发生发行费用 14.944,841.25 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2,236,826.33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                                      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费及承销费用                        1,037,735.85             1,037,735.85

审计及验资费用                            660,377.34              660,377.34

律师费用                                  377,358.48              377,358.4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1,320.75               61,320.7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0,033.91              100,033.91

             合计                       2,236,826.33             2,236,826.33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鉴证报告》(和信专字(2023)第 000453 号)。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
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开源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