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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纬达光电: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12-13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3-080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下同)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或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距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 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名;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用差额方式选举。

    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前,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向董
事会、监事会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任职需要具备某种资格的,应当一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的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发现候选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如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某一位或某几位监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拥有的投票权数,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具体区分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行分开投票方式)、监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
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
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不
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

    (三)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假
设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九位,则该名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900 万股,即 100 万股×9=900 万股)。

    (四) 股东应在选票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
给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
一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
也可以对某一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
份数,或对某几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
权股份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票议案选举九名
非独立董事,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该名股东可以
将 900 万股中的每 100 万股平均给予九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900 万股
全部给予其中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将 200 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甲,将 200 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将 200 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丙,
将 200 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其余 100 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戊,
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予投票,等等)。

   (五) 股东对某几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后,对其他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
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
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 股东对某几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
份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几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举例
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票议案选举九名非独立董事,则该
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a) 如该股东在其中一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900 万股」后,则该股
东的表决权股份数已经用尽,对其他八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该
股东对该项议案的相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 股除外),则视为该股东于该
项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 (b) 如该股东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投票
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400 万股」,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
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200 万股」,则该股东 600 万股的投票有效,
未填入的剩余 300 万股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
每位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
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时,则为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多者当选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但若获得表决
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
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当
选。

    (二) 若一次累积投票当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不足应选独立董
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时,需对不够票数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按照本条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对缺额独立董事或
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补选,但当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
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名单。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低于”、
“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