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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纬达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3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3-078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根据《上市规则》
的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的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
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北交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 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
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
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交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
按要求去履职的,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四条 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内部审
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在薪酬
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专门委员会召
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董事的提名或任免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
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2 名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低于”、
“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