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鹏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3-133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内,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
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
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
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披
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
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
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