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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九菱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73305           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
事、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
投票权总数;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
举监事的投票权总数。
    第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
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
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 万股×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 万股×N 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 10 万股×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
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
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
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数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
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数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
选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
人为得票数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
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
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
可开始就任。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选举董
事的步骤执行。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监事人数为限,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监事,但每位当选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第一轮选举出现两名以上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监事人数情况时,进行第
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中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
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监事。第一轮若因监事候选人得
票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监事人
数,则对剩余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
人数与前轮当选监事人数的差额。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
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