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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九菱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305         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制度》”)、《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荆州 九菱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
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
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资金
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
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
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
务领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
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
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