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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力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5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3-082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天力金
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人选由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中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则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
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起草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审计工作组提
供的以下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
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