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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力复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25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3-083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联系人,拟
审议事项及通知发出日期。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含视频、电话等)、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
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
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一)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六)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