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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强股份: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11-01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科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858号),同意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9月2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
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3】437号),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其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2023年10月31日为触发日。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
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
本单位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
本单位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
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
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许菊英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
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3)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
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4)董监高亲属(高丽军、王红玮、卢丽微)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
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在本人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
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收盘,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6.28元/股,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锁定持股比例   原锁定期截止日   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股)

 1         周明       20,709,075     15.9313%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2         周文       19,912,572     15.3185%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3         金刚       13,540,549     10.4166%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4        高丽军      13,540,549     10.4166%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5        毕瑞贤      11,947,544     9.1911%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6       无锡人和
         共聚投资
         合伙企业     5,703,444      4.3876%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有限合
           伙)

 7       无锡科强
         投资合伙
                      4,646,267      3.5743%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企业(有
         限合伙)
8       许菊英    673,500   0.5181%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9       卢丽微    197,500   0.1519%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10      王红玮    150,000   0.1154%   2024年9月25日     2025年3月25日


     特此公告。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