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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前进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1-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前进科技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
的要求,对前进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9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前进暖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会许可〔2023〕
2200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13,46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3.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8,305,4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117,113.89 元。上述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职
业字[2023]4928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679,245.25 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 1,679,245.25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                        905,660.35       905,660.35
    2           律师费                           660,377.36       660,377.36
    3        材料制作费用                        113,207.54       113,207.54
                 合计                          1,679,245.25      1,679,245.25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