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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前进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2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称“承诺人”)做出

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

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
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

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未履行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