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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前进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12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34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

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为二名。监事会中的股东

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

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

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如已出席会议,

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

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通知时

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

位监事。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

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人数如果

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

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
面提议的方式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

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

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

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

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

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

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事会

会议应采用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的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表决结果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

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四)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五)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

情况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

果向监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

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