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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3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
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担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分别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
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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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三章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六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
    (二) 董事长;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五) 监事会;
    (六) 总经理。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
成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
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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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
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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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责成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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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
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
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证券事务部、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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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的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或其委托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及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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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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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
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董
事,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说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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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七章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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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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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
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
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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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
    (六)会议议程;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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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
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
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
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
息必须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按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
备案。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按照规定需要披
露的,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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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
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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