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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旅B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21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国际饭店
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
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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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通讯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 , 并 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
      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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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9 人,代表股份 68,928,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997%。其
      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372,6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899%。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3,3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76%。


3.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3 年 10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


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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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关于追加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2)《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68,952,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17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396,0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075%。


5.3、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第(1)项议案为普
      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关联股东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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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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