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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9  

                                                                             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雁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龙双华律师、刘品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贵公司已向本所郑重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做陈述及说明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有关文

件(包括原件等)及其上面的签字盖章均真实,有关副本、复印件与

原始材料完全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记载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故意隐瞒及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联系电话:0734-8241492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 23 号七星智能科技园东栋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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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仅对本次年度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或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需披露的信息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

布了《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贵公司股东大会相关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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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3

时 00 分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 195 号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

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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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他人员。其中: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660,190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37.64%。 其中:

      (1)A 股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98,075,08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7.40%;

      (2)B 股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585,109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上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

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除贵公司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人员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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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及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十二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

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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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

本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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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 2022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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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1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1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18,501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衡 阳 分 行 申 请 授 信 额 度 的 议 案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以

400,641,68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18,5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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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关联方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 2,574,10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8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18,50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136%。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作为公司关联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 2,574,109 股赞成,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8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0000%;18,5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136%。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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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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