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东 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晓东先生、 刘治钦先生、汪三贵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 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