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24-10-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英特集团
股票代码:000411.SZ
收购人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4
第二节 释义 ........................................................................................................................... 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8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9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9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 9
三、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
记录的核查 ........................................................................................................................... 9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 ......................................................................... 10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经济实力 ..................................................................... 12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管理能力 ..................................................................... 12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 12
(五)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诚信记录 ..................................................................... 13
四、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辅导情况 ......................................................................... 13
五、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
方式的核查 ......................................................................................................................... 13
六、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5
七、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 15
八、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 15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 15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 16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 16
十、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6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6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 17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 17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17
(五)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计划 ..................................................................... 17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 18
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8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8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8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0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2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4
(一)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 24
(二)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情况 ..................................................................... 24
十三、对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25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
的安排 ............................................................................................................................. 25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25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25
十五、本次交易中,收购方、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
形 ......................................................................................................................................... 26
十六、本次收购属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27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28
3
第一节 特别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本次收购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
调查后出具。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
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
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
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报告不构成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
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
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
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
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4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收购的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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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
本报告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英特集团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浙药集团 指 浙江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贸 指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康恩贝 指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康恩贝制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指
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辰投资 指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辰投资将持有的英特集团 122,277,151 股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 指
无偿划转给浙药集团
浙江国贸将持有的英特集团 150,846,487 股股份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药集团行使
本次收购 指 本次无偿划转及本次表决权委托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医药健
《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指 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医药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
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 指
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4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财务顾问、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6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7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本财务顾问在出具本报告时作
出以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
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进行核查,确信出具的
公告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
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财务顾问内部审核部门审查,并获
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
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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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
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
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根据国资监管统一部署,为全面贯彻浙江国贸“医药做大”的战略,将浙
药集团打造为浙江省医药产业链主型企业、浙江省医药产业投资主平台,投资并
培育最具战略价值的优秀生命健康企业,推动其服务并改善人类健康,浙药集团
拟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华辰投资持有的英特集团 122,277,151 股股
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3.42%);同时浙江国贸通过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英特集团 150,846,487 股股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8.89%)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浙药集团行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
加义务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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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和诚信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庆春路 199 号 408 室
法定代表人 费荣富
控股股东名称 浙江国贸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7611650N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养老服
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
经营范围
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9-08-20 至 9999-12-31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 310 号 8 楼
联系电话 8138 9020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浙江国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1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秉学
控股股东名称 浙江省国资委
注册资本 98,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71637379A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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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08-02-14 至 9999-12-31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
联系电话 8738 5920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康恩贝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姜毅
控股股东名称 浙药集团
注册资本 257,003.731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4161N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食品
生产;食品销售;化妆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
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
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
经营范围
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中药提取物
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地产中草药(不含中
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3-01-09 至 9999-12-31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568 号
联系电话 8777 481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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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具备收购上市公
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经济实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结合表决权委托方
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管理能力
浙药集团原名浙江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8 月,是浙江省
国有大型医药产业集团,其定位为浙江省医药产业链主型企业、浙江省医药产业
投资主平台,系浙江国贸全资公司。浙药集团专注于投资并培育最具战略价值的
优秀生命健康企业,推动其服务并改善人类健康。公司通过发挥并购整合、投资
孵化、协同赋能三大战略功能,努力打造全国领先的综合性医药产业集团。
浙江国贸是浙江省属国有企业,于 2008 年由原荣大集团、中大集团、东方
集团合并成立,主要从事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和生命健康三大产业,旗下各级控
股企业 300 余家,控股浙江东方、英特集团、康恩贝等多家上市公司。近年来,
浙江国贸经营质量效益优异,取得了转型发展突破新成就,2023 年,浙江国贸位
列中国企业 500 强第 258 位。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康恩贝是以现代中药和植物药为核心业务的制药企业集
团,为浙江制药工业龙头企业,2004 年登陆上交所主板。康恩贝旗下主要品牌包
括康恩贝、前列康、天保宁、金奥康、阿乐欣等,在市场上已经赢得了良好的美
誉度,成为细分领域的优势品牌。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经验,能够在经营管理过程
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并实行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
管理能力。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
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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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除按《收购报告书》中披露
的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外,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辅导情况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进行《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收购
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
和诚信意识。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国贸直接持有浙药集团 100%股权,为浙药集团的
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江国贸 90%股权,为浙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浙药集团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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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江国贸 90%股权,为浙江国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浙江国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药集团持有康恩贝 23.12%股份,为康恩贝的控股股
东,康恩贝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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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六、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结合表决权转让方
式进行,不涉及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因收购股权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形,不涉及资
金来源问题。
七、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结合表决权转让方
式进行,不涉及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的情况。
八、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24 年 6 月 7 日,华辰投资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2、2024 年 10 月 10 日,浙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无偿划转及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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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 年 10 月 10 日,浙江国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无偿划转及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
2024 年 10 月 14 日,浙江国贸做出《省国贸集团关于同意将华辰投资所持
英特集团股份划转至浙药集团并将集团所持英特集团股份表决权委托至浙药集
团的批复》,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4、2024 年 10 月 14 日,浙药集团与华辰投资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5、2024 年 10 月 14 日,浙江国贸与浙药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审核确认。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员工、分红
政策和组织结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也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作出不利于保持上市公司
稳定经营或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安排或计划。
十、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
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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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
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根据自身及上市公
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依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提名和推荐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保证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与未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控制权结构相
适应,保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截至本报告出具
之日,收购人暂无详细的调整计划,待形成具体计划后,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调整外,收
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改变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或
建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章程不存在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
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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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
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及其披露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相关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浙江国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浙药
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之间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收
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生产、采购、服务、销售、知识
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持续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浙药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下:
“1、资产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
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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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
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
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保留独立的
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4、机构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
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
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
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特
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
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浙江国贸及康恩贝出具了《关于保持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下:
“1、资产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
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
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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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
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保留独立的
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4、机构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
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
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
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特
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
团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合计可以实际支配英特集团 322,023,393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61.6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浙江国贸变更为
浙药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浙江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后,原控股股东浙江国贸的全资子公司浙药集团变更为新控股股
东,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问题。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浙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
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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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英特集团以外的其他下属
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英特集团的主营业务产生
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英特集团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英特集团,
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英特集
团或其控股企业。如果英特集团放弃前述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从事、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英特
集团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
述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1)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
属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或业务。(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
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
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特
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
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浙江国贸、康恩贝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英特集团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
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英特集团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
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英特集团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英特集团,并
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英特集团
或其控股企业。如果英特集团放弃前述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下属企业可以自行从事、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英特集
团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
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1)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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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或业务。 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
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
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特
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
团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
按规定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浙药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安排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英特集团及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英特集团及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英
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英特集团的股东权利操纵、
指使英特集团或者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英特集团以不公
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英
特集团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
特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
特集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浙江国贸、康恩贝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的
承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英特集团及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英特集团及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的地位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英特集团的股东权利操纵、
指使英特集团或者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英特集团以不公
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英
特集团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英
特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英
特集团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做了相关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上述承诺
具有可行性。
23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一)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中,华辰投资向浙药集团无偿划转英特集团的 70,581,345 股股份、
浙江国贸向浙药集团表决权委托涉及英特集团的 76,463,124 股股份存在限售情
况。
就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限售股而言,因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华辰投资、划
入方浙药集团均为浙江国贸的全资公司,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
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第一条规定,
不属于限制转让的范围。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限售股而言,因本次表决权委
托仅涉及对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如提案、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及对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投票表决等权利的转移,不涉及对委托股份的财产性权利处置,不违反
限售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
购涉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二)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表决权转让方式
进行,不涉及收购价款支付和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合计金额高
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 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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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上市公司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
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
类似的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
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英特集团 2023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华辰投资作出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英特药
业资产瑕疵的承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业绩承
25
诺》等承诺事项,且华辰投资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与英特集团、浙江国贸签署
《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辰投资作出的上述承诺和签署的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仍处于有效期内且正在履行,在本次划转完成后,浙药集
团将承继并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及协议。
因此,本次划转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行为,不属于划转双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而发生的自主交易行为,不涉及华
辰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英特集团股票情形;浙药集团已承诺将承继划出方已作
出的上述承诺,不涉及划出方原承诺的违反或承诺变更,浙药集团就前述承诺的
承继事项尚待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生效。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为浙江国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根据上市公
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因正
常业务经营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原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本次交易中,收购方、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
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
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
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
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
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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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中金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收购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六、本次收购属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
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前,浙药集团通过全资公司华辰投资间接控制英特集团
122,277,151 股股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3.42%),并
通过康恩贝间接控制英特集团 48,899,755 股股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
特集团总股本的 9.37%),合计可以实际支配英特集团 171,176,906 股股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32.78%)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收购完
成后,浙药集团将直接持有英特集团 122,277,151 股股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3.42%),通过康恩贝间接控制英特集团 48,899,755 股
股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9.37%),通过表决权委托
代浙江国贸行使英特集团 150,846,487 股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8.89%),合计可以实际支配英特集团 322,023,393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61.67%)。
英特集团的控股股东将由浙江国贸变更为浙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
委。
综上所述,因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及表决权
委托的委托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收购完成后,英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
27
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股份。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收购
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履行
相关承诺的能力;《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收购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28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陈 亮
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章志皓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唯 马 宁
王雨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