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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财务服务协议2024-05-22  

          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全资有限公司,其法定
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2 号恩菲科技大厦 B 座一层西
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MA01C0J55L;
     (2)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000503),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
区峨眉山路 396 号 44 栋 401 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0002012808546。
     鉴于:
     1.甲方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批准成
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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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定,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
新”)成员单位(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
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
间接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
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
或者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
财务服务。
    2.乙方是中国国新的间接控股公司,系集团成员单位之
一。
    3.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向乙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乙方承
诺其有权代表其子公司作出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本协议条款
同等适用于乙方子公司。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甲方构成乙
方关联单位,甲方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将构
成关联交易,须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有关
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甲方可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财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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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7)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8)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
业务。
    2. 服务原则
    2.1 乙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
择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
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2 依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
业条款,并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乙方及其子公司为集团成员
单位中的主业公司,甲方应将其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甲方
承诺,在符合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甲方向
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同等条
件下,甲方为中国国新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
务服务的条件,而对本协议项下一切定价条款的理解亦以遵
守本条原则为前提。
    3. 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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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关于存贷款:
    (1)甲方吸收乙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公平及合
理的原则确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及其子公司存
款的利率,也应参照甲方吸收中国国新其他单位同种类存款
所确定的利率。并且甲方吸收乙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不
得低于相应的市场利率或甲方吸收中国国新其他单位同种
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孰高者为准)。
    (2)甲方向乙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向乙方及
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参照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中国
国新其他单位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同等条件下甲
方向乙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相应的市场
利率。
    3.2 关于结算服务,甲方暂不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收取任
何费用。如需收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费用,该费用的单价
不应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甲方向中国国新其他单位提供同
类服务所确定的费用(孰低者为准)。
    3.3 关于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等,甲方为
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高于境内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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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4. 交易限额
    4.1 乙方及其子公司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
的考虑,对于与甲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存贷款每日余额作
出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及其子公司监控实施该等限制。
    4.2 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总额度
不高于 10 亿元人民币,为乙方及其子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
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满足乙方及其子公司在发展自身
业务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
供存款服务,每日货币资金存款余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有利于优化乙方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3 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授信服务,协议期限内,
甲方对乙方及其子公司的年度授信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
币。
    5. 风险控制
    5.1 甲方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甲方资
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
测试,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 CA 安全
证书认证模式,以保证乙方及其子公司资金安全。
    5.2 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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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协议期间,甲方应每半年提供财务报告,并提供经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
度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
风险,定期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同步披露。
    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立即启
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或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3)甲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6)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
顿;
    (7)甲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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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
    (8)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5.5 出现本协议 5.4 规定的事项之一,乙方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1)要求甲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
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甲方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
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
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
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4)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5.6 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支付存款,则甲
方同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及其子公司支付延期
支付期间的利息。如果乙方及其子公司无法如期向甲方偿还
贷款,则乙方及其子公司同意甲方自乙方存款账户扣划相应
金额款项用以抵消未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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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三】年内,甲乙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
秘密(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
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
扩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 协议期限
    本金融财务协议应于各方章程,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如需)的批准后签订,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除根据下述第 7.2 条提早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有效
期自协议双方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三年止。
    7. 协议变更和终止
    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
作出及由双方签署做实后方可生效。若有关修改或变更构成
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则有关修改或变更在有关修
改或变更通知或取得深交所及/或乙方独立股东的批准后
(视当时《上市规则》及/或深交所的要求而定)方可生效。
若深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
深交所的意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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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协议一方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
续期要求,或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3)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
    8.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倘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所载的内容、价格、折扣或承诺
提供服务,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签署授权,本协
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2)甲方将与乙方及其子公司签订相关具体合同。在具
体合同签署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8.3 甲方对乙方独立性的保证
    (1)如乙方对甲方发生存款类业务,不得存在强制乙方
将资金存放在甲方以及甲方自动归集公司资金的情形。
    (2)乙方需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可自由调度、自由支取
存放的资金,不需要以中国国新或其控制的企业审批为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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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独立性受限的安排,从而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9.不可抗力
    9.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
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
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
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
不实际(包括花费合理数额的金钱后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
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疫情、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
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
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
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终止。
    9.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
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
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
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
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
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
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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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0.其他规定
     10.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
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0.2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
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
和通信。
     10.3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
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10.4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
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0.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
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 双方通讯方式
     甲方: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2 号恩菲科技大厦 B 座一
层
     乙方: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 396 号 44 栋 401 户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于更改之日起【3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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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依本条规定地址
确认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12.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
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并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
    1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问题和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问题或争议发生之日起 90 日
内仍无法协商解决,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
等问题或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
行,双方认可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该等裁决将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和强制执行效力。
    13.附则
    13.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13.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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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各方于协议正文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签署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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