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4-12-0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新健康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
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 11 号令)《关于深化中央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
60 号)《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群、总部各部门、健康
服务事业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
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
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客观、
独立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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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
尽审、凡审必严,促进国新健康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国有
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服务公司战略,提升治理
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公司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
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在主管领导、
党委和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
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
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及其负责人。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开
展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主要负责人、公司党委
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建立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对内部
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确定统一审计标准,公司直接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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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及所出资企业的各类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拟定的审计计划、印发的审计报告、其他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
等事项,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公司党委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审
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中国国新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专兼职相结合、内外部相结合
原则,建立审计人员队伍。审计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兼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部门、各事业群中选调。
选调人员每次参加审计工作原则不超过 1 周。根据审计工作需
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审计
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能力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
资产评估、数据分析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工作背景。鼓励内部
审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获取相关专业资质,不断提升
胜任能力。审计部人员的聘用及罢免程序,按照人力资源部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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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四项履职原则:诚信正直、
客观公正、专业胜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所属企业也应
积极协助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依法依规履行
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
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体系、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对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及各 BU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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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
济责任审计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完善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和
流程,强化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检查职责;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主要权限:
(一) 参加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
有关部门研究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定级的涉密信息除外);
(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授予审计人员登录
公司 OA 系统、网络报销系统、数字化采购系统、业务管理平
台等办公系统的必要权限。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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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批准后可暂予以封存;
(八)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
资料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经理层提出
表彰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公司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监督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
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国新健康年度审计计划经主
要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做好审计准备。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
对象、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
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相应职责的
有关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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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是指审计人员依据审计
通知的内容,对审计对象开展审计活动以实现审计目标的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与调查、审计取证、撰写审计工作底稿、
与被审计单位/个人交换意见、形成审计报告等环节。审计工
作底稿应清晰、完整记录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执行审计程序的
过程和结果,所附的审计证据应当相关、充分。
第二十三条 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下达审计意见。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报
主要负责人或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应根据审计结论,向被
审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
部审计事项,原则上应在 60 日内,按照审计准则要求以及档
案管理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有关审计证据进行归档,
并妥善保管。如其他部室或内部单位要求借阅的,应当履行相
应档案借阅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应当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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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整改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整改工作进行
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长期未完成、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
看" 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通报。公司审计部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
改成效依法依规在公司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以内部审计结果及
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业务外包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主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根据内审工作的
需要,依据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将部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第
三方中介机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应参照有关内部审计准
则进行。
第三十条 涉密事项及其他不宜委托外部机构审计的敏感
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应确保第三方中介机构的
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聘用中介机构兼任存在利益冲突或不相
容情形的审计、非审计鉴证业务或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应注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
合规性、专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声誉等。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参与、指导并监督外包
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及时就实施情况与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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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确保内部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应当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
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
评价,并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选择的
重要参考。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
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凡审
必严。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
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
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强化重点领域监督,
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所出资企业实施重点审
计,按照公司管理层级,对二级所出资企业开展各类内审监督,
确保 5 年至少轮审 1 次。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
任。落实审计工作结果背书责任制,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
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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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内部审
计人员转岗前 12 个月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原则上不安排其参
与该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公司作
为股东的审计监督权限,规范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参股企业
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第八章 审计成果应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和完
善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制度,原则上应当于收到审计报告的 30
日内,上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人事、
法律、财务等其他“大监督”体系成员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工作联动及成果运用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司纪委或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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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单位党
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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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的,公司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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