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四环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江阴市新桥镇新
郁路中房 6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煜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5,360,3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1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144,138,3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2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11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
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报酬》;
6.《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公司监事 2023 年度报酬》;
8.《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1.《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3.《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刘颖颖
周 赛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