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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岭南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31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董事会十一届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行为,推动提高履职质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如不再任公司董事,则同时不再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下列情
形外,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风控审计

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
价合规管理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风控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风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

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与会委员

可推举 1 名委员主持,该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

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要求。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署名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

    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会办公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后生效,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由被委托委员代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有其他人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

员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