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蔡海宁律师、 周耀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 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公司 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 悦路 23 号新业楼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67,378,5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04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7,374,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20,004,4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7.371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6】%。 本次会议由【黄志雄】先生主持,由本所律师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已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选举张逸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选举张译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选举魏恒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选举蔡惠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选举吴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8802】%;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14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1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通过。 7、选举刘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4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1182】%;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1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88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选举伍立斌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选举曹晴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0、选举王硕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1、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选举叶罗沅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221,062,69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6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4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182】%。 表决结果:当选。 11.2 选举肖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221,062,4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6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2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27】%。 表决结果:当选。 11.3 选举陈贤凯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360,001,1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4.6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1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3182】%。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7 将由公司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差额选 举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6 人。具体安排如 下: 1.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同 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 6 人,则该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以 下股份数均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过半数同意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少于 6 人,则所有获得过半数同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剩余席位的非独立董事; 3.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过半数同意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 6 人,则按以下方式确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规则: (1)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股份数多少排序,从高到低逐一当选,直 至当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 6 人; (2)如出现排名在后的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股份数完全 相同,且该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剩余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按以下方式确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规则:①将该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获 得的反对股份数量再次进行排序,获得反对股份数量较少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 选,直至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达到 6 人;②若获得同意股份数、反对 股份数完全相同时,则进一步按获得弃权股份数进行排序,获得弃权股份数较少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直至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达到 6 人;③若 获得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完全相同导致无法排序的,视作该两 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能当选,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选。此 等情形下,不影响排名在前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效力; 上述议案 11 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次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议案 11 为累积投票议案,独立 董事应选人数为 3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 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