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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4-11-07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24-42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与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宁夏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煤业”)签署《宁夏国有资
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宁国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72,918,737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协议转
让给宁夏煤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05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为附生效条件协议,待全部生
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2.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宁国运变更
为宁夏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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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
    3.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宁夏煤业股东会、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和交易双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还需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
及的其他批准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收到控股股东宁国运和股东宁夏
煤业通知,获悉双方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宁国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72,918,737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
宁夏煤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05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441,158,358.85 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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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          本次变动                          持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宁夏煤业    250,673,543 17.19%           72,918,737         323,592,280 22.19%
宁国运      250,673,543   17.19%       -72,918,737          177,754,806          12.19%
合 计       501,347,086   34.38%                       -    501,347,086          34.38%



     若上述转让事项顺利实施,宁夏煤业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
                91640000694320542R
   信用代码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 1 号宁夏国运大厦 A
   住      所
                座 12 层 0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勇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投资及相关业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先进制造
                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与运营;国
                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重组;财
   经营范围     务顾问和经济咨询业务;经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业项
                目的运作;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与运营活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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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09 年 9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持股 100%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
           91640000735972927P
信用代码
住    所   银川市北京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是建新

注册资本   2,111,146.64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自来水
           生产与供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瓶充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肥料生产;危险废物
           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
           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对外承包
           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经营范围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住房租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
           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业专业及辅
           助性活动;水果种植;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成品油
           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润滑油加工、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危险化
           学品应急救援服务;紧急救援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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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
             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化肥销
             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0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50 年 12 月 27 日

  股权结构   国家能源集团持股 51%,宁国运持股 49%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 标的股份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
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
让标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经双方分别聘请的
财务顾问出具的估值报告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6.05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441,158,358.85 元。
    1.3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
账户”),该账户由甲方乙方共管,用于收取和保管本协议项下
的相关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按照下述安排进行标的股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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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在甲方开设银行共
管 账 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的 30% ( 即
132,347,507.66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并由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同
意该部分资金于本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解除
共管并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第二期: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即
308,810,851.19 元)。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资金后当日向乙方出具符合监管机构要
求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确认函。
    1.4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甲方应自乙方付讫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乙
方一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合
规性审查文件,并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一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5 过渡期间安排
    双方理解并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含当日)起,
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届时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
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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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
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并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各自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双方签署本协议
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
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2 本协议成立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
完成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安排相关工作,并保证其向对方所作出的
陈述、保证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3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进一步做出如
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设定担保、
质押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正在进行中或潜在的争议纠
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因甲方自身的债务或担保情况,而
被暂停、中止、终止或撤销;
    (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甲方不会提议或行使表决权
支持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可能导致其持股情
况或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事项;
    (4)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甲方应敦促上市公司维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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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主业及正常生产经营,不发生年度经营、
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或对上市公司资产设定
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等事项;
    (5)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尽职调查工
作,并督促上市公司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说明等信息。
    2.4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进一步做出如
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系依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
其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
行为能力;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及时且足额
支付给甲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针对乙方
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说明等
信息。
    第三条 公司治理
    3.1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11 名董
事组成。其中:6 名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3 名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 1 名为董事长人选)由乙方提名,2 名董事(1 名为独立董
事、1 名为非独立董事)由甲方提名,董事经履行上市公司审议
批准程序后任职。
    3.2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后,上市公司监事会仍由 5 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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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其中:乙方有权提名 2 名监事;职工监事 2 名(其中 1 名
担任监事会主席)。
    3.3 甲乙双方应共同促使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甲、乙双方应共同促使上市公司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甲、
乙双方分别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在选举甲、乙双方分别提名或推荐的董事、
监事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上,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董
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应投赞成票。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4.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
效(在此前提下,以其中最后成就的生效条件的成就之日为本协
议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公司公章;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甲方董事会、乙方股东会的批准;
    (3)本次股份转让分别获得双方各自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如涉及)的批准;
    (4)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
    (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等规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4.2 如本协议第 4.1 条项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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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解除的,则接
获相关文件或乙方得知无法取得上述批准或合规性确认之日或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
管、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其存放在银行共
管账户、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产生的相应利息。
    4.3 任何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须以书面方式进
行,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
协议方可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本协
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5 本协议任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主体。
    4.6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详情及本
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
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是
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义务,或者
延期履行本协议。
    4.7 本协议如未生效,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违约责任、
保密义务、赔偿责任、资金返还等相关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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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仍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成立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
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5.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5.3 乙方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延期支
付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而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明确拒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无正
当理由延期支付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
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解除,乙方
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 甲方迟延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
每延期一日,应当按迟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标的股份对应转让
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明确拒绝办理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理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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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即行解除,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 除非协议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协议
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
信息以及协议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
协议另一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
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
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第七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国法律。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上市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
对任何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
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
有效。当事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
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
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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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
相关方可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8.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
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
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
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
条款所替代。
    8.4 双方同意,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全部交易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过户登记费用、交易税费等)由协议双方依法自行
承担。
    8.5 本协议一式贰拾份,双方各持拾份,用于申请报批、备
案及信息披露等用途,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宁国运
变更为宁夏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
    (二)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一)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编制并另行披露有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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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宁夏煤业股东会、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和交易双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还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
能涉及的其他批准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进展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
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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