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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2-2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6011966                                              电子邮箱: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 1 页 共 7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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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704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

                      斐然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

                      中路 168 号 C 座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

                      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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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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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会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第 3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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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15: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陈

                      存兵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87,34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38%。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4 人,代表股份 14,512,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95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308 人,代表股份共计 601,855,58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8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30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681,9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36%。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第 4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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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第 5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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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数为 601,041,6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648%;反对股份数为 622,532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034%;弃权股份

                      数为 191,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0.0318%。关联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

                      提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5,868,0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5%;反对 622,532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弃权 1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

                                                                                       第 6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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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金        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李斐然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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