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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2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1,81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817,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15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8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9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9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退还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817,100    61,597,600   99.6449%      219,500    0.3551%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27,100      607,600    73.4615%      219,500    26.5385%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表决。

    2、关于参股公司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

供抵押担保事项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817,100    61,445,900   99.3995%      371,200    0.6005%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27,100     455,900   55.1203%     371,200    44.8797%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其回避表决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