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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6-1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6 月 13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
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披露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
最高法民申 3304 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事项,有关内容请
见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8)。
    一、进展情况
    五九集团经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
院”)申请,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获得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07 民
初 25 号)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内民终 730 号)。两审裁定书仅对起诉人(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裁定,为起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一审、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一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起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求中所涉及的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长焰煤资源
探矿时发生的勘探费及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和利息的主张系依据《产权交易合
同》中相关内容所提出,而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呼和浩特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
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本
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07 民
初 25 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民终 730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