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2024-06-1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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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应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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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5、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6、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7、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8、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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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当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或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或对公司该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内控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4、公司该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 在遵循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强化回
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环境分析和利润预测
的基础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
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
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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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
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
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建议和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因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制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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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若公司年度盈利且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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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悖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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