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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7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
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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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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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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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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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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