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瑞华先 生、徐志豪先生、李静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瑞华先生、徐志豪先生、李静女士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