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31080-4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 01F2023108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承办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了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 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 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公司、交 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 意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主体应对所出具或提供文件 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承诺函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 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 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 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 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诉讼、仲裁等其他任何目的。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0 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核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青岛双星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 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7.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出具的自查报告等,在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部分相关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 2024年4月9日 1,600 1,600 买入 唐召波 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人员直系亲属 2024年4月10日 -1,600 0 卖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2024年4月9日 2,400 2,400 买入 杨瑞建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2024年4月10日 -2,400 0 卖出 2023年11月13日 -2,300 3,500 卖出 2023年11月17日 -3,300 200 卖出 2024年5月13日 4,600 4,800 买入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2024年5月17日 2,500 7,300 买入 孙蓉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2024年5月22日 2,400 9,700 买入 直系亲属 2024年5月23日 7,300 17,000 买入 2024年6月17日 5,600 22,600 买入 2024年9月13日 -22,400 200 卖出 2024年9月24日 -100 100 卖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2024年2月6日 20,000 20,000 买入 丁燕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 2024年3月25日 -20,000 0 卖出 2024年2月5日 2,500 2,500 买入 2024年2月6日 13,400 15,900 买入 2024年2月6日 -2,500 13,400 卖出 2024年2月20日 13,400 26,800 买入 2024年2月20日 -13,400 13,400 卖出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 2024年2月21日 6,800 20,200 买入 陈浩 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2024年2月21日 -13,400 6,800 卖出 2024年2月22日 6,700 13,500 买入 2024年2月22日 -6,800 6,700 卖出 2024年2月23日 13,400 20,100 买入 2024年2月23日 -6,700 13,400 卖出 2024年2月26日 24,000 37,400 买入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4年2月26日 -11,200 26,200 卖出 2024年2月27日 12,000 38,200 买入 2024年2月27日 -14,200 24,000 卖出 2024年2月28日 28,300 52,300 买入 2024年2月28日 -16,000 36,300 卖出 2024年3月1日 13,100 49,400 买入 2024年3月1日 -13,000 36,400 卖出 2024年3月4日 4,400 40,800 买入 2024年3月4日 -4,400 36,400 卖出 2024年3月7日 8,700 45,100 买入 2024年3月7日 -8,700 36,400 卖出 2024年3月11日 -36,400 0 卖出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 2024年3月19日 800 800 买入 徐亦汀 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工 作人员 2024年3月25日 -800 0 卖出 2024年3月6日 34,400 34,400 买入 2024年3月7日 22,000 56,400 买入 2024年3月12日 -28,200 28,200 卖出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 2024年3月13日 21,000 49,200 买入 王林 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24年3月14日 12,900 62,100 买入 人员 2024年3月15日 -31,000 31,100 卖出 2024年3月19日 -31,100 0 卖出 2024年3月22日 26,000 26,000 买入 2024年3月25日 -26,000 0 卖出 2024年3月8日 27,300 27,300 买入 2024年3月11日 25,700 53,000 买入 2024年3月15日 12,400 65,400 买入 2024年3月18日 -21,800 43,600 卖出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 2024年3月19日 27,600 71,200 买入 杨新新 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人员直系亲属 2024年3月19日 -43,600 27,600 卖出 2024年3月22日 3,900 31,500 买入 2024年6月14日 -31,500 0 卖出 2024年7月1日 28,200 28,200 买入 2024年7月4日 -28,200 0 卖出 2024年3月12日 7,500 7,500 买入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军 2024年3月13日 4,400 11,900 买入 原外部董事 2024年3月22日 5,800 17,700 买入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23,000 23,000 买入 于群 工作人员 2023年11月13日 -23,000 0 卖出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3年12月1日 2,300 2,300 买入 2023年12月4日 1,400 3,700 买入 2023年12月4日 -2,300 1,400 卖出 2023年12月5日 100 1,500 买入 2023年12月5日 -1,400 100 卖出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8日 100 200 买入 孙田田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2023年12月15日 800 1,000 买入 2023年12月18日 800 1,800 买入 2023年12月20日 3,900 5,700 买入 2023年12月21日 1,500 7,200 买入 2023年12月25日 1,900 9,100 买入 2024年1月2日 -9,100 0 卖出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5日 -600 0 卖出 吕英平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2024年7月15日 500 500 买入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2,300 2,300 买入 王豪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2023年11月17日 -2,300 0 卖出 2024年4月9日 5,000 5,000 买入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2,000 7,000 买入 陈佳楠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2024年4月11日 2,000 9,000 买入 2024年4月17日 -1,000 8,000 卖出 2024年2月6日 2,600 2,600 买入 2024年2月22日 -2,600 0 卖出 锦湖轮胎(长春)有限 2024年5月13日 1,700 1,700 买入 吴贤德 公司董事 2024年5月24日 4,800 6,500 买入 2024年9月2日 6,000 12,500 买入 2024年9月11日 -12,500 0 卖出 2023年12月11日 72,900 72,900 买入 2023年12月12日 144,300 217,200 买入 2024年1月5日 -197,200 20,000 卖出 2024年1月9日 202,400 222,400 买入 2024年1月15日 -212,400 10,000 卖出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 236,600 246,600 买入 郑苏虹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使 用刘昌虎账户交易) 2024年2月2日 79,300 325,900 买入 2024年2月5日 46,500 372,400 买入 2024年2月6日 118,400 490,800 买入 2024年2月7日 48,800 539,600 买入 2024年2月19日 -539,600 0 卖出 2024年2月20日 404,500 404,500 买入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4年2月26日 -202,200 202,300 卖出 2024年2月27日 192,400 394,700 买入 2024年2月28日 100,000 494,700 买入 2024年2月28日 -202,300 292,400 卖出 2024年2月29日 713,900 1,006,300 买入 2024年2月6日 20,000 20,000 买入 2024年2月7日 10,000 30,000 买入 刘昌虎 郑苏虹的朋友 2024年2月27日 -30,000 0 卖出 2024年2月28日 152,000 152,000 买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 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 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自然 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部分相关自然人的 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 针对上述唐召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唐召波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 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 针对上述杨瑞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瑞建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 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 针对上述孙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孙蓉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针对上述丁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丁燕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 针对上述陈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浩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 针对上述徐亦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徐亦汀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 针对上述王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林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杨新新透漏上 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及本人使用杨新新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 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 针对上述杨新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新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王林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 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王林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 针对上述郭文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郭文军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股票账户长期由本人姐姐郭文萍实际操作,本人未向郭文萍透漏上 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系郭文萍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郭文萍的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6、本人承诺及时整改郭文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并杜绝再次发 生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操作的情况。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郭文军之姐姐郭文萍已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如下: 1、郭文军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承诺及时整改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 针对上述于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于群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孙田田透漏上 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 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 针对上述孙田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孙田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于群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 针对上述吕英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吕英平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 针对上述王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豪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 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 针对上述陈佳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佳楠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陈刚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 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就陈佳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青岛双星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2),上市公司就该等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刚先生及陈佳 楠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陈刚先生父子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 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承诺: “我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 成 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我本人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 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 再次发生。 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 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佳楠先生 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收益=卖出股票合计成交金额-买入股 票合计成交金额),故不存在收益上缴情形。 (3)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5. 针对上述吴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吴贤德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 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 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 针对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郑苏虹的说明,其存在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就郑苏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郑苏虹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 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或按有关 规定承担责任。 6、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 发现,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 易行为存在异常。然而,由于本次核查手段仍然存在一定客观限制,该等股票 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监管机构认定结果为准。 17. 针对上述刘昌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刘昌虎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刘昌虎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 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除上述外,买卖股票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亦已分别出 具相关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1、本人未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 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 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青 岛双星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股) 40,851,583 买入 2023/9/26-2024/9/24 189,600 42,435,081 卖出 2. 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股) 2024/2/21 6,300 买入 0 2024/3/6 6,300 卖出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 如下: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 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 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 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 买卖青岛双星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 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承 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同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 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 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1.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存在本核查意见第二部 分所述问题外,前述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 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郑苏虹使用 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 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