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 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 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 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庆主 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 知一致。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7,60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8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 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01,7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4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 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分议案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赵庆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6,3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6,3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 1.02 选举刘金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6,3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6,3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 1.03 选举赵敏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1.04 选举王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1.05 选举朱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4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1.06 选举赵彦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6,3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6,3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分议案均 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陈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2.02 选举钟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2.03 选举郑登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分 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 选举高国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3.02 选举李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61,299,29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9,2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 罗会远:________________ 孟庆杰: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