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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资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4-10-31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矿业”)47%股权,并拟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前公司已取得鸿林矿业 53%股权,鸿林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后公
司将持有鸿林矿业 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鸿林矿业 47%股权,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
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
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取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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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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