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三月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陕 西 金 镝 律 师 事 务 所 Shaan Xi jindi Law Firm 中国西安高新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十层 邮政编码:710077 电话 TEL:(8629)88213888 传真 FAX:(8629)88269033 E-MAIL:jd114@163.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陕金镝(见)字第 021 号 致: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旅游”)委托,指派郭健康、盛夏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依据《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均真 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与 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 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 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 报》 《证 券日 报》 及公 司指 定信 息披 露网 站《 巨潮 资 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4 号, 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30,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西 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统 进 行 网 络投 票 的 投 票时 间 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 9:15 —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518,72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92%】。其中: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5,29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5805%】。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1 日)《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 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5】人,代表 股份【2,22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3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616,5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5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94,077】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0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222,5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938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十一项议案, 具体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提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 提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 票方案的议案》 2.01 二级子议案 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二级子议案 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2.03 二级子议案 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二级子议案 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 2.05 二级子议案 05:发行数量 √ 2.06 二级子议案 06:限售期 √ 2.07 二级子议案 07:募集资金用途 √ 2.08 二级子议案 0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滚存 √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09 二级子议案 09:上市地点 √ 2.10 二级子议案 10:决议有效期 √ 3.00 提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 票预案的议案》 4.00 提案 4:《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 告的议案》 5.00 提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00 提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00 提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 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00 提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 √ 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9.00 提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 √ 东回报规划》 10.00 提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相关内 √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 二级子议案 01:公司章程 √ 10.02 二级子议案 0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0.03 二级子议案 03:董事会议事规则 √ 11.00 提案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上述议案已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 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的事项与《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 则处理: 1.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 对该候选人投 0 票;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股东应当明确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 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 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 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 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 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采取非累 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按四舍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1.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 同 意 【 67,502,722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5:发行数量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6:限售期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67,48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5,3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2%】;反对【31,2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9:上市地点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10:决议有效期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00 审议《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同意【67,48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5,3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2%】;反对【31,2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5.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6.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8.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 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9.00 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 划》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0.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相关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 10.01 公司章程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0.0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0.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1.00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7,50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577】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4%】;反对【16,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陈增社 见证律师:郭健康 见证律师:盛夏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