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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裁定准许撤诉的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4-1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裁定准许撤诉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本次撤诉的 2 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原起诉金额为 20,000
元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现上述案件已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已在宣判前裁定准许
撤诉,不会对公司往期及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3348、3169 号】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辉两起投
资者诉讼案件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撤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及部分进展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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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
张辉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别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立案,诉讼请求赔偿金额
为 20,000 元,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张辉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4 日、2024 年 1 月 3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准许原

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辉撤诉,同时向原告减半征收案
件受理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已在宣判前裁定准许撤诉,不会对公司往期及当
期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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