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07-1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省属企
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以下
简称所属公司)遵照执行;本制度所称所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
所有全资、控股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
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对总部部室、业
务中心及所属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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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
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
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
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
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
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内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在公司主要负责
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
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
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
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
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
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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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
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
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
业道德。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
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
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
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应当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
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
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
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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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
计单位(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
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要审定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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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加强跟踪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
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
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销
售、研发等重要业务领域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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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十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所涉及的重点事项,改革重组、重
大财务异常以及重大损失等影响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
专项审计;
(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
审计结果运用;
(十四)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六)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
他事项。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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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
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 5 年至少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审计一次。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
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公司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
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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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
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内审机构对所属境外
公司的审计,应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
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
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
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
必要时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内部审计制度、五
年轮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等情况,
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
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公司年度工
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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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
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
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机构经公司主要负责
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
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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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
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
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
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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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
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
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
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
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
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
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审机构提交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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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
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
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
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
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
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
存在较大分歧的,内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
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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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审机构。
内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审计计划,向公司党委会、董事
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
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
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
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
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业务职能部门
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上一级业务职能部门
对业务管辖内审计发现的所属公司整改问题负有监管督促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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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
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
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
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人
事部门备案,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按照问题线索
移送规定,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交公司纪检部门进一步核
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
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
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整改要求置若罔闻或不积极整改的,对相关
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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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
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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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
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政策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
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或部门的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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