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4-10-3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广东风华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总裁办公会议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及规划;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定位,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
(三)坚持管控匹配原则。投资规模必须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
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四)坚持防控风险、注重效益原则。投资项目决策前应进行科
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
行业平均水平;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
划制定并经公司决策机构核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
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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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投资禁止事项。
(一)禁止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二)禁止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期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50%
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三)禁止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期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25%
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禁止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的境内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禁止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外部投资以及境外
投资。
(一)内部投资项目,指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
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技术改造、产能扩充、配套设施建设等实
施的投资活动;
(二)外部投资项目,指公司为服务于长远战略发展目标或长期
收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
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等,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
券等方式向其它企业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受让。
(三)境外投资项目: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以获取战略协
同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视同境内投资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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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生产物资、零配件、耗材、自动
化数字化改造、零星设备、研发设备、零星工程等采购行为均不适用
本办法,具体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
后评价、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控制。投资发展部可结合
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如下:
(一)研究和引导公司投资方向,组织研究确定企业的主业、培
育主业,确保公司围绕自身功能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进行投资;
(二)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和制度;
(三)组织年度投资项目预算编制;
(四)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策划、选择和前期论证及立项决策流程;
(五)协调、监控、督导公司及分、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
(六)组织投资项目的验收及后评价;
(七)公司指定投资发展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投资项目的
决策机构,参照《公司章程》相关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实行分层决策制
度。为防范公司重大项目投资风险,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可聘请专家参与重大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
办法》,凡纳入本制度管理的投资均属于重大投资项目。项目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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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应按照《公司党委会议事规测》相关规定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二条 设置公司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步更新省国资委投
资系统,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和运营等信息进行
动态分析和管理。公司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投资基础信
息的报送与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
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公司的年度投
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纳入计划的新增
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受内外部因素影响,
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需按年度预算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由公司项目实施单位
或提出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投资发展部提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
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对于总投资额大于
等于 3 亿元的投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风险分析报告》。同时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凡涉及境外投资、股权出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非
现金方式等投资行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
查、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涉及股权合作的投资项目还应当通过投
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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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股东权利义务,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由投资项目管理细则明
确投资决策机制,包括项目论证、审核、决策、实施、运营、后评价
等,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
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过程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
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投资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
监管,如违反将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投资发展部将归
集整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组织展开相关项目投资活动,投资发展
部依据本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督、协调、督导。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承担投资项目主体责任。投资发展部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中心按
照职责范围参与协助、配合实施单位和投资发展部的推进工作。
(二)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担
任,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实施应严格履行投资计划所涵盖的各项建设内容和时
间进度。
(四)投资项目应当开展过程跟踪评价,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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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阶段性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价,及时协
调处置发现的问题。
(五)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周期。因客观
因素确需对项目实施变更的,需向投资发展部书面报告,并按照公司
规定流程执行审批。
(六)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应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总裁办公会
议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按要求及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结
合公司投资项目验收或后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影响投资目的的
实现,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必要时及时启动项目中止、终
止或退出机制:
(一)国家政策调整、境内外市场形势或投资环境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不稳定因素。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
重大突发事件;
(三)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
(四)项目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 10%及以上;
(五)项目实施滞后 2 年及以上;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
(七)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
(八)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影响外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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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九)其他重大不利情况。
第五章 投资投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项目验
收。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及时开展后评价,对已完成投资并投入
使用或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投资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按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投资项目后
评价报告,同时填报投资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
比表。并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将投资项目所达到的实
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
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
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按照立项决策流程提交公
司决策机构逐级审批。项目完成后评价报告审批后应结合全部项目资
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投资效果分析;
(二)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板块投资完成情况;
(三)重点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和集团审核的投资项目、非主业
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等)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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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 ISO37301 合规管理体系标准,
并在项目前期可研报告中明确风险,重大投资项目需委托律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
将投资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公司
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
合规控制工作,并及时上报投资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投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定期以书
面形式向投资发展部、公司管理层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
前景分析等情况,依据董事会议实施的投资项目,以上内容应当一并
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
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开展专项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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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项目考核制度。应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
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
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
确定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
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瞒
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任
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综合考量项目实施
单位的投资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
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
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进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
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
个人依照法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
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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