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茂化实华:2.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0-25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监事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监事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1 -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

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
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
生效。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 2 -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 3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4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 5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并
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
                            - 6 -
等法律效力。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