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8.内部审计办法2024-10-25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2024 年修订)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公司内部
控制水平,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
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员实
施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
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
和改善公司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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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
章制度。
(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明确经济责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具有最
终裁定权。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决策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本部、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各级
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
作,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出具审计报告、
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审计意
见和建议所涉及的事项得到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审计部的设置,审议内部审计重要管
理制度和重要专项审计报告,督促经营管理层保障审计部履行职
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指导内
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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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划的实施和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审计部工作报告,评价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审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专业指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有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
责任人员承办的财务信息、决策、执行的内部控制痕迹等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
公司审计部独立设置,审计部日常工作由公司董事长直接分
管,公司总经理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推进内部审
计工作及制度建设等。公司管理层应保障审计部独立履行职责所
必要的权限,提供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
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审计部应及时就审计工作情况及
发现的问题,并结合报告影响程度(级别)及时与董事长或经营
管理层进行汇报沟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并在获取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组织学习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定期培训审计人员。
(二)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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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和相关经济活
动中所反映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其
他管理信息等。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五)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各类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整改
措施和整改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
件资料,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
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
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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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
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
门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内部审计的行为,有权做出
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关追责处理。
(九)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越权。一般情况下,审计部对
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理、处置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审计范围,审计工作经常
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任命审
计部负责人,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
高效性。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保
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因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审计、会计、经济等知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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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战略规划、预算及业务流程。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
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
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随时与他人有效沟通。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由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
及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并负责管理审计部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审计部可以申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业
机构或者人员参与内部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确保审计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48 学时和至少一次线下专业培训)
通过必要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能够适
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将重要的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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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一)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
意见后,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的风险分析,根据重要性、
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预算,列出下一年度
拟实施的具体审计项目。
(二)异常事项的审计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临时下达的非计
划性审计任务,审计部应予以妥善安排,及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货币资金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产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每年至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经审查存在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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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予以披露,在公告中应当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公司本部、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必
要时实施专项审计。
(一)审计内容涵盖公司本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营运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
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
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公司各内部机构单位、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过程中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及数字安全
等,并对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对公司本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的物资
采购、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更新改造、数据资产安全等事项的
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规关注
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
报告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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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以及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
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
审计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需要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和
监督,确保审计问题的及时解决。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内
所属单位、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各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评价主要负责人
任期内的经营业绩,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任职单位的班子团队
建设、经营环境与职工福利、科技进步等,明确其经济责任与管
理责任。
(二)涉及公司人事任免、离任的,根据人事调整、任免决
定的相关事项,经授权后确定离任审计具体实施时间。凡属主要
负责人离职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
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审计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
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
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
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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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以及非计
划性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内容和目标。
(二)实施审计前,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
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方式、编制依据、
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风险评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
人员分工等。审计方案报送前须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查。
除特殊情况或突击审计外,实施审计前,应当书面(含电子
邮件)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三)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
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的、可靠的、
相关的及有用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随时与被审计单位
的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舞弊调查
除外),及时编写意见交换稿。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提交意见交换稿(或审
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及时编制正式的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按影响程度(级别)和报告性质进行报批:Ⅰ
级(重要)报告:被审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审事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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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可以被准确认定且达贰千万元及以上,出具的审计报告需报
送董事会审批;Ⅱ级(普通)报告,主要包括内控检查、被审对
象为公司或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个人)等,出具的审计报告需
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公司审计处理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
相应内容的情况说明,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形
成整改报告报审计部。审计部将根据整改计划,对整改成效进行
监督检查。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
应及时向审计部提出书面说明,由审计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
理处理。
(七)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内部审计结果或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整改不
到位的由公司采取惩处措施。
(九)审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
装订,立卷归档,档案内容包括:
1.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审计部工作底稿应当实行保密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设立管理专员,做好档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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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归档、借阅、保管工作。定期核对和检查档案保管状态,避
免丢失和泄密。审计部工作底稿实行不对外借阅,如因特殊情况
需借出,须经审计部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借阅。借
阅须严格履行借、还手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标准
(一)审计报告主要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适用的审
计结论、审计建议和后续审计计划等。
(二)审计报告应该准确、清楚、扼要、及时、提出建议。
(三)根据实际情况,审计人员可在审计期间报送中期报告,
用于需要立刻注意和处理的信息。中期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口头两
种形式。
(四)中期报告不能代替最终的审计报告。最终的审计报告
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正式报送,并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部负
责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应按照国家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
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需要在审
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
第二十八条 整改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是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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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研究重要审计情况、重
要审计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审计整改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
方案、执行审计决定、推进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成效等。已离任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对涉及自身职责履行
相关问题的审计整改。
(三)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相关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整改问
题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进展,负责汇总审计
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过程,报告整改整体情况等。
(四)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发展、经营、财务等职能部门
应对整改结果检查、督查督办、重大事项会商以及约谈通报等工
作进行配合。
第二十九条 整改工作程序
(一)审计问题来源:内控自评发现、内控检查发现、重大
事件反馈、例行审计发现、专项审计发现、风险提示发现、外审
发现及其他途径发现等。
(二)建立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
账,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
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要求与措施进行逐一对账销号,对暂
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事项持续开展跟踪直至完成整改。因法律法规
或相关政策调整,整改事项相关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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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可提出确实无法继续整改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经审计部门审核,报公司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可视同已完成整
改。
(三)确定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
立足推动制度完善、构建长效机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等需要,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制定整改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
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工作整体安排、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安排、责
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五)组织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
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组织推进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在
收到审计报告至整改完成的期间,保持与审计部的工作联系,及
时反馈工作推进情况,沟通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工
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整改结果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根
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结果报告并报送审计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
持续整改计划等内容。上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
审计整改结果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
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由审计部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通过
公司相关会议通报或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按
照明确的时间和要求继续推进整改事项,直至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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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改结果通报和惩处。审计部根据有关信息公开要求,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通过适当
形式,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整改情况等在必要范围内进行通
报,由公司采取惩处措施。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的。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职责。
(四)内部审计活动须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制定计划、执行审计和报告过程中考
虑的因素包括组织经营活动风险、规模、内部控制环境以及审计
成本等。其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完整建立和严格执行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
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内部审计督导是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部负责人对实施审
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部负责人通过
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自我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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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审计部
负责人对现场指导工作负主要责任,督导和指导工作贯穿于内部
审计的全过程。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部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
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一)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1.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
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2.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
判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减少审计风险;
(二)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
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一)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
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三)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按批准
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
订审计方案。
(四)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五)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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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
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
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
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控制措施和程序,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指导审计人员认真执行内部审计
计划。
(二)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
规程。
(三)监控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与程序的执行。
(四)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
效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评价制度,具体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外部评价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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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
审计部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
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九章 内部审计业务外委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委管理,是指公司及公司审计
部将业务委托给本组织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
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
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审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委:
(一)公司审计部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公司审计人员缺乏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部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委给中介机构实
施的,应当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并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委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委和业
务部分外委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委,是指公司审计部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
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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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部分外委,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公司审计部将
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并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
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委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
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委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
委的质量控制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
行指导、监督,对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
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
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四十五条 业务外委合同(业务约定书)签订参照公司《合
同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审计部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
外委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
面的业务外委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目标、工作内容、 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
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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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等。
第四十七条 如业务外委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
利义务的,公司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与中介机
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外委的质量控制
(一)公司审计部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
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
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
签署并提出意见。
(四)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公司审计部应当督促
其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五)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委合同规定的义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审计部可以向公司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
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1.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
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3.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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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6.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章 内部审计工作追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当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时,审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审计部门首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其行
为,确保其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
(二)通报批评及绩效考核: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改正,审计
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扣罚的建议。
(三)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情况,审计部可以报告相关部
门对被审计单位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可以对被审计单
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公司相关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或严重失职并可能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当被审计单
位因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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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内控缺陷等问题;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中层管理及
以下人员内部责任追究办法》《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奖惩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追责问
责程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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