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 22A/F.,23A/F.,24A/F.,25A/F.,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召开、表决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十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4-08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会议 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周 三)下午2:45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路16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志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时;9:30--11:30时和13:00--15:00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 9:15--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有权出席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1、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3 人,代表股份数 238,762,2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9268 %。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2,686,0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7581 %。经本所 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数 6,076,173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1688 %。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数 10,566,103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32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4,489,93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8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数 6,076,17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88 %。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补选莫雯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2名股 东代表、1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莫雯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4,714,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45 %;反对 2,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7 %; 弃权 1,959,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20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7,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6868 %;反对 2,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651 %;弃权 1,959,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481 %。 本议案属于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4,85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4 %;反对 1,9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 弃权 1,946,1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5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63,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0629 %;反对 1,9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5187 %;弃权 1,946,1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5 %。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4,85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4 %;反对 1,9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7 %; 弃权 1,976,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27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63,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0629 %;反对 1,9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2281 %;弃权 1,976,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90 %。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崔友财 郑梓芹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