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24-05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 6500 号丰乐种业大楼 18 楼
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越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284 人,代表股份184,485,53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9,592,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4,892,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2人,代表股份
4,942,6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75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598%;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688%;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8,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60%;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97%;弃权131,686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643%。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投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58,22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3868%;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381%;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89%;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63%;弃权107,986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848%。
该议案关联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30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167%;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932%;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9,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31%;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0%;弃权166,266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363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亚萍律师、钟华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