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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1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 11 日,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包括本公司在内,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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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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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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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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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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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
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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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该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该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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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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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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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
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
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
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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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
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
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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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
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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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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